close

  正義網電(記者沈義)利用財務管理的職務之便,將單位公款161餘萬元存入個人賬戶,並將其中140餘萬元炒股營利。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陳卓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
  2003年4月,陳卓擔任重慶市路燈管理處計劃財務科主管財務的副科長,2005年起擔任科長。2007年,重慶市路燈管理處更名為重慶市城市照明管理局,陳卓仍擔任計劃財務科科長。2010年11月,陳卓調任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計劃財務處副處長,主要負責日常事務工作,分管財務監督及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同期,陳卓兼任重慶市通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副經理,分管財務工作。
  據查,2003年11月至2006年2月,陳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以為職工解決福利待遇之名,分別向重慶某建設工程公司、重慶某照明器材廠等業務單位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提出,由其所在單位向業務單位多付工程款等款項,而後業務單位將多餘的款返還到由其實際控制的羅某賬戶及其本人的賬戶上,或直接通過同事彭某將賬外公款轉入其本人賬戶。通過這些方法,陳卓實際控制業務單位返還的公款和直接匯入其個人賬戶的公款161餘萬元。陳卓私自將其中的140餘萬元匯入其股票賬戶,進行炒股營利。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陳卓擅自將公款140餘萬元用於個人炒股,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於陳卓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遂以挪用公款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陳卓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重慶市一副處長挪用公款140餘萬炒股營利獲刑八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jmvertaklyi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